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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S09030184代表建议件答复的函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09:25:59 浏览次数: 【字体:

尹德彬代表:

《关于以市为单位实施药品耗材设备集中带量采购的建议》(S09030184代表建议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2019年开展“4+7”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开始,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集采改革,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根据国家、省局统一安排,我市已落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454种,覆盖化学药、生物药、中成药等,落地集中带量采购耗材13类,覆盖冠脉支架、人工关节、口腔种植体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提出:“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也明确,重点将部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带量采购范围。

医药集中带量采购的基本原则是“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也就是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 号)明确,市(州)级或市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需要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下开展。省医保局也在有关工作指导中明确答复,暂不支持市级层面自行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但对于医疗机构组成联盟进行药械采购集体议价,各级医保部门均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对于医疗设备采购,通常是医疗机构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实施,各个机构需求各不相同,采购设备也不同。目前医疗设备采购是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管理和规范,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则由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规范。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省统一工作部署,做好易短缺药和急抢救药、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弹簧圈类医用耗材等集采落地,深入推进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持续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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