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市第九届人大三次会议S0903011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叶明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儿童孤独症、智力障碍的治疗费用纳入医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标准落实儿童孤独症筛查工作。从2016年开始,我市健全市、县、乡三级服务体系,建立儿童健康信息管理台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培训督导、提升服务质效,全面构建0-6岁儿童残疾宣教—筛查—诊治—康复全链条标准化服务模式,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工作机制。2023年,开展0-6岁残疾儿童初筛30.47万人,复筛749人,评估诊断432人,治疗164人,救助271人﹔其中发现异常49人,确诊47人,治疗32人,救助44人。
(二)健全康复体系。一是打造康复龙头。在市人民医院基础上,整合优质资源和专业优势,设置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儿童听力言语康复、儿童智力康复、儿童综合发展康复等儿童发育行为训练中心,推行“医、教、康、研”康复模式,开展标准化个性化康复干预服务,打造区域儿童康复龙头。二是组建“康联体”。市人民医院牵头与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市内25家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组建“康联体”,开展技术交流、业务指导、专业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全力促进辖区儿童残疾康复协同发展。三是探索“康医教研”。市人民医院积极加强与西南医科大学等专业院校、四川八一康复医院、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等康复机构合作,探索推行“康、医、教、研”为一体的残疾儿童康复模式,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水平得到明显提升,2023年儿童康复有效率、家长满意率分别提高到85%、95%,较上年分别提高3.1个、4.3个百分点,相关经验也被中国残联评为“2023年全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优秀案例”。
(三)强化儿童康复服务。泸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残疾儿童免费康复年龄从6岁放宽到14岁,并取消贫困限制。为认真贯彻该项政策,我市聚焦社区康复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深度融合,着力解决偏远山区、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难等问题,增加“对有效康复需求的0至14岁持证或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且当年未申请纳入机构康复训练项目的残疾儿童可通过残疾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服务”内容,费用标准不超过1200元/人/年。同时,为减轻残疾儿童在往返康复路上家庭经济压力,降低返贫风险,出台《泸州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对象交通生活费补助实施方案》,按康复训练300元/月、手术800元/次的标准进行补助,2023年全市累计发放资金220余万元,0-14岁残疾儿童康复参训率升至53.65%,其中机构集中康复训练参训率31.31%。
(四)切实保障医保待遇。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和智力障碍儿童资助参保。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7号)规定,将I至II级残疾人、III至IV级精神和智力障碍残疾人按照我市同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75%的定额资助,确保应参尽参。二是强化孤独症儿童和智力障碍儿童待遇保障。在诊疗项目方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并未将孤独症、智力障碍的相关治疗项目排除在医保支付范围外。按照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已将治疗孤独症的行为观察和治疗、引导式教育训练、构音障碍训练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目前,国家对医疗康复项目采用的是“准入法”管理,按照国家、省规定,我市出台了《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医保函〔2020〕91号),已将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了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等项目,提高了该类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三是将精神类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围。根据《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市将双向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小儿脑瘫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下一步打算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川办发〔2023〕38号)规定:“从2024年起,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同一制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等待遇保障政策,逐步实现统筹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范统一”。目前,省医保局正在专题研究统一规范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保障政策。我局将全力配合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按照全省部署,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保障政策。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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