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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4-12-25 09:56:3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近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理解掌握文件精神,现从以下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19年,我市印发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9〕16号,以下简称《救助制度》)。《救助制度》实施5年来,中央、省、市、区县共同投入资金8000余万元,受益残疾儿童达6500余名。《救助制度》解决了我市有康复指征残疾儿童的康复问题,社会公众和受助对象满意度达95%以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按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的规定,市残联结合我市实际,对《救助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草拟形成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救助对象及条件、救助内容及标准、救助流程、机构管理、资金管理、措施保障。

(一)救助对象要求具有泸州市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且经专业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的0-14周岁(含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标准上给予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手术救助、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康复训练救助、基本辅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产品、零配件等)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性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救助。

(三)在资金来源上,明确了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

(四)在程序上,明确了申请、审核、救助服务、费用结算、效果评估五个环节。

1.申请  具体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或监护人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 区县残联根据申请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 

3.救助服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家庭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4.费用结算。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各级救助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级残联审核确定求助资金,再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相应资金,结算周期由各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5.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市、区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在资金管理上,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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