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更好贯彻《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让《条例》实施更具有指导性、操作性、实用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泸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和期限
《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条例》配套使用,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7章28条,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现就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如何交存?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召开等相关工作。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律师事务所、物业咨询顾问机构、专业社工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
(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存标准?
1.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三万元;
2.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不含二十万平方米)以下,五万元;
3.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至一百万平方米(不含一百万平方米),八万元;
4.总建筑面积一百万平方米及以上,十二万元。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使用制度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筹备组中业主代表能否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被推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应当退出筹备组,其参与的筹备工作终止。鼓励和支持具备业主身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吗?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当业主委员会成员数额出现空缺时,由业主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从候补委员中依次递补,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三十日,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可由业主代表担任。
(六)如何打造共享空间?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利用公共区域打造共享空间,为业主提供养老、托幼、健身、阅读等便民服务。
新建小区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标准打造的共享空间,根据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纳入物业承接查验移交管理。
既有住宅小区经业主共同决定,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基层治理、养老托幼、健康卫生等资金打造共享空间,涉及的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七)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有何具体要求?
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推广运用智能有序充电。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消防审验管理。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依法支持配合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安装。
1.配合安装单位和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勘察现场;
2.提供相关图纸,协助确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3.配合安装单位现场施工;
4.配合办理建设、用电变更等手续。
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八)哪些资金可以购买电梯保险?
相关部门主动指导,鼓励业主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为符合条件的电梯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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