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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29 10:29:4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应急联动,扎实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46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发生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三、 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将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采用AQI(空气质量指数)作为判别依据。

(一)黄色预警

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橙色预警

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红色预警

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四、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二)强制性措施

1.工业源、扬尘源分别按照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黄色预警期间,除紧急抢险检修作业外,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脏车、黑烟车辆查处力度。黄色预警期间,除紧急抢险检修作业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除紧急抢险检修作业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落实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停止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

(三)其他措施

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

五、管理要求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组织修订。

本方案由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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