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规定等。
二、主要内容
《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共八章,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市级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保障措施和附则等方面。重点说明如下内容。
(一)调整了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将市减灾委员会修改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新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并对部分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作了相应调整和明确。
(二)调整了启动响应的相关指标。结合“9·16”泸县6.0级地震和“7·27”古蔺县暴雨洪涝灾害的损失和评估数据,对启动响应条件增加失踪人口,对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生活救助人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作了相应调整,比原预案指标作了下调。
(三)调整启动响应的审批权限。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副市长)决定调整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长)决定。
(四)明确物资储备要求。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毗邻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或市委、市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灾害救助工作。
四、执行标准
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符合奖励规定的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解读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熊万银,联系电话:13698156777
温馨提示
如已完成请点击”已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