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第三届中外地理标志博览会”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 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1.自2024年9月17日零时起至2024年9月17日24时止,除在泸州云龙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机场跑道左右15公里,前后20公里)严格落实净空保护措施外,在江阳公园空域划设为临时空中限制区。
自2024年9月19日零时起至2024年9月22日24时止,除在泸州云龙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机场跑道左右15公里,前后20公里)严格落实净空保护措施外,在泸州国际会展中心和巨洋国际大饭店空域划设为临时空中限制区。
在临时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
2.在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的范围和时段内,交通运输、教体、气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确需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经军队有关单位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3.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妨碍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涉及范围
除在泸州云龙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机场跑道左右15公里,前后20公里)严格落实净空保护措施外,在泸州国际会展中心、巨洋国际大饭店和江阳公园上空空域划设为临时空中限制区。临时空中限制区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
四、执行标准
1.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四)项之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3.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第五款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4.根据《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第八款施放自由气球或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等飞行活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八)、(九)项和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民航西南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改者,对单位、团体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上述净空保护法律法规的,由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泸州市公安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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