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泸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更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加快推动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委办〔2023〕11号)要求,我市对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了动态更新。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进美丽泸州建设,以高水平保护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二是坚持源头预防,系统保护。三是坚持精准科学,依法管控。四是坚持明确责任,协调联动。
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情况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由49个调整为50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9个、重点管控单元28个(较原来增加一个)、一般管控单元3个。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管理要求,对原清单条款进行了联动更新。同时,结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域环境特征、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情况等,制定了更为完善和准确的管控要求。
四、主要任务
一是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在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乡规划、招商引资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管控要求融入决策和实施过程,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监督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和生态环境监管重点内容。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评、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监管精细化、规范化,促进我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三是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实施应用过程中,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以及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变化等情况,按照国省有关要求开展更新调整工作。
五、成果查询
动态更新成果可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生态环境厅”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分析”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系统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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