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重新修订《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
《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于2018年5月10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施行,有效期两年,是对《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的有效补充,对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办法(试行)》有效期已满,随着近年来机构改革的纵深推进,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化,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协作、处置等方式及程序也需做相应调整变更,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和重新发布十分必要。综合违法建设治理现状以及执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市城管执法局对《办法(试行)》中一些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优化和细化,并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园区管委会、行业企业、法律专家和律师协会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重新编制了《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预防巡查、依法处置、配合协作、责任追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起草的目的,成立各级领导小组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预防巡查。主要明确了各区县应建立网格巡查体系,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预防巡查职责。
第三章依法处置。主要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职能职责;正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治理措施;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开展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查处程序。
第四章配合协作。明确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水电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协作,营造有利于违法建设治理的社会氛围和执法环境,强力推进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问:处置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固定现场证据,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
(二)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三)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现场;
(四)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公共信息栏上公示;
(五)向水电气等部门出具停止服务通知书,停止水电
气供应(不得对居民正常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六)拒不停止建设的,对继续建设部分实施立即拆除。
问:对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若采取强制拆除,有哪些程序?
(一)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义务;
(二)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有执法权的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
(三)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查处机关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问: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哪些巡查职责?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后到规划核实前规划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书面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并附上相关认定及初查证据;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随机抽查,对新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和装饰装修登记制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巡查防控工作的,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四)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对新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
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书面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已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到查处机关书面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对违法建设用户停止服务,可函告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公司配合。对确需再次组织现场查看的,可由查处机关组织各方进行现场查看。违法建设未通水电气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书面告知的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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