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35003X/2013-01783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1-04-12 | 发布日期: | 2001-04-12 |
| 文号: | 泸市府发〔2001〕7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市级各部门,驻泸各企事业单位:
2000年冬季我市接收退役士兵2800人,其中应作城镇安置的约1000人。为做好2000年冬 季退役士兵安置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0〕29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川府发〔2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讲政治,顾大局,进一步提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认识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关 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 起来,继续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好,更好地发 挥他们的作用”。今年,我市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虽与去年相比略有减少,但其难度仍然很 大。市、县(区)、乡(镇)、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企业减员增效,接收退役士兵十分有限。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加强军队建设、维 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利益,不能因为机构改 革、企业减员改制而影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要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 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省军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 保今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同时,也要教育退役士兵理解、体谅地方政府的困难,发 扬部队的光荣传统,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再立新功。
二、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政策规 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并坚 持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城镇退役士兵,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县 、区地域内安置,一般不跨县、区安排。二是均衡负担原则。根据省政府:“除部分中央驻 川单位和省属单位安置计划仍由省下达外,凡未列入省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川单位和省属 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律由当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下达”的规定,凡驻泸行 政区域内的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不分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 务。各级党政群机关及由财政负担经费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接收安置 退役士兵;实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要优先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总之,各企事业单位都要 接收社会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三是“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各系统(单位) 职工(含下岗职工)的退役子女、配偶由所在系统(单位)接收安置;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转制 或倒闭的,其退役子女、配偶由职工原单位所在系统调整安置。四是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原则 。市属以上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政府下达,县、区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县、区政府下达,各 县、区和接收单位必须按计划执行。各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是指令性任务,任何单位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 。对个别顶着不办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其解决。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符合作城镇安置条件自谋职业的退役 士兵,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分别按当地职工上年人均工资收入的2—4倍、3—5倍的标准发给一 次性补贴。经费分别由市、县、区政府负责。政府已安置到单位自谋职业的,其补贴经费由 接收单位按照自谋职业的标准计发。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同时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 知》(国税发〔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 谋 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42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
要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 各 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 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 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 年限。按政策安置的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风险抵押金、集资费和入股集资 等附加费;不得实行试用期制。非退役士兵个人原因,两年内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对转业 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应征公民批 准书》或《士兵入伍登记表》,入伍、退伍手续作假和档案材料不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 城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本人购买城镇户口的;转业士官 未集中交接或接到省军安办《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属个人原因在2001年6月底前未报到的, 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不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贴。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已下达到各单位的安置任务,因特殊原因,接收安置确有困难,且自 愿 缴纳有偿转移费的,经当地政府(市属以上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可按照川府发〔1999〕38号文 件 规定:“少接1名安置任务3-5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费。有偿转移费的收缴,市属以上 单位交市财政,县、区属单位交县、区财政。
符合作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从今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至政府向退役士 兵 发出安置书面通知止。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经费由市、县、区财政解决。退役士兵自政府安置部门开出安置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由接 收安置单位计发工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超过3个月不到单位报到上班的,政府不再 予以安置。
三、切实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按《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实施,加大军 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力度,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提高 他们的整体素质。各级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接受政府的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 其培训经费应适当减免或可由政府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和两用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向用人 单位推荐。各部门、各单位在农村招工、招干时,应优先推荐、录用退役士兵。要选拔素质 好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并有针对性地培养,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 任基层干部,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基层政权和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 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并提供优惠政策。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有 实际困难的,县、区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切实帮助解决。
四、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 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 导要狠抓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要强化督办手段,对拒绝接收安 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罚,对个别造成严重 不良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 本年度安置任务7月底前完成。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安置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
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 46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