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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35003X/2013-0097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1-04-29 发布日期: 2001-04-29
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1〕50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报告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1-04-29 00:00:00 【字体:小 大】


泸市府办发〔200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报告》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是解决公证工作深层次问题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公证事业发展、促 进公证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 门应充分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认真解决好改革中所涉及的人事、编制、财政、国资等问题 ,以确保我市公证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报告泸州市司法局
                   (二○○一年四月十日)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于2000年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方案》是公证工作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抓好《方案》的贯彻落实, 是 当前公证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推动公证事业全面发展,促进公证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 进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根据司法部《方案》和省司法厅《实施 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深化我市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方案报告如下: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 国基本方 略的要求,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下发实施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为指导,解放 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二)目标任务:通过公证机构转制,力争到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相适应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通过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改进、优化工作作风和工作方 式,不断提高全市公证人员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 、服务优的公证队伍,以充分发挥公证在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公证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三不变的原则;坚持公证机构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改制为主,新设为辅的原则 ;坚持完善公证管理体制,改进工作方式的原则;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充分考 虑国家利益的分配原则。
  二、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1、符合《方案》规定转制条件的公证处,一律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成为执行国家公 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独 立事业法人。其中,市公证处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转制工作;江阳区、合江县公证处须在 今年年底前完成转制工作。
  2、符合《方案》规定暂不转制条件的公证处,在改革过渡期内(2000年10月1日起至《公证 法》颁布实施前),可暂时保留原行政体制,但须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运行;并应积极 创造条件,争取在今后三年内全部转为事业体制或合作、合伙制公证机构。
  3、在改革过渡期内,现有的公证处全部予以保留,名称不变,其公证业务辖区仍按公证机 构所在地的行政管理辖区域划分。今后,对未按规定完成转制工作的公证处,或没有注册公 证员的公证处,或人均年办证量不足30件的公证处,要予以撤销或合并,其公证业务辖区由 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作相应调整。
  4、从现在起,不再新设行政体制的公证处,新设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应由市司法局征得省司 法厅同意后才能筹建。
  5、在转为事业体制的市公证处内部进行合作制的试点工作。
  (二)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1、各公证处对2000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资产自行清理,由主管司法局进行内审,报同级国 资部门核定。
 2、公证处改制前积累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医疗、养老、 失业等基金划归公证处所有,对政策规定属于个人的,应划归公证人员个人所有。
  3、原由公证处使用的、产权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国有资产及其增值部分,可继续交由公证 处以租借方式有偿使用。
  (三)妥善安置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
  1、公证处转为事业体制时,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现不愿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 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离退休;离退休人 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2、转制的公证处,其人员职称、工资福利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暂保留行政体制的公证处 ,也应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改为事业体制公证处,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实行聘任制。公证处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 机关从在职的公证员中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聘任;其他人员由主 任聘任。
  4、对在职公证员实行执业证书制度。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可返聘到公 证处专职执行公证员职务。公证处不得聘任兼职公证员。
  (四)改革和完善公证处运行机制
  1、实行法人财产制度。县区司法局管理的公证处的资产应在15万元以上,市司法局管理的 公证处的资产应在30万元以上,合作制、合伙制公证处的资产应在50万元以上。现有公证处 的资产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应在2002年底达到,古蔺、叙永两县可再延缓两年。到期未达到 的,应停止执业。
  2、公证处要建立健全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管理、民主管理、资产管理、赔 偿办法等自律运行机制。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建 立合理的分配机制。按照国家的规定建立事业发展、福利、培训、风险赔偿、社会保障等各 项基金。
  转制后的公证处,应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仍保留行政体制的公证处,也应按事业单 位管理、运转。
  3、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自今年起,公证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 中提取3%的价额作为赔偿基金。其中,05%由公证处留存,05%上交省公证员协会,2%上 交中国公证员协会,集中用于理赔。执业保证金主要用于偿付应由公证员承担的赔偿费用、 罚款等。公证员离任后保证金予以退还。未交执业保证金的公证员应暂停执业。
  (五)改进和优化公证工作方式、方法
  公证处要改革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 法律服务。要积极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和要素式公证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和质量。
  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充分发挥公证的效力和职能作用
  公证工作改革是机构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各县、区 政府应予重视,加强领导、指导,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的支持、配合,确保我市公证工作改 革的顺利进行。要认真贯彻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理顺关系,积极支 持公证机构拓展业务,确保公证效力和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1、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公证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的重要意义,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证和市场经济秩序。
  3、要加强对证明事务的管理工作,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各 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再办理有偿性的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转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泸州市事业单位财政补助 范围的试行意见报告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48号)精神,从转制之日起三年内仍由财政 实行定额补助,三年后实行自收自支。
  (二)继续保留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在转为事业体制前仍由财政按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标准拨付 人员及办公经费。
  (三)为扶持公证事业发展,支持公证处按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事业发展金、社会保障金和 错证责任赔偿金,对全市各公证处在三年改革过渡期内,涉及征收预算外调剂金,按《泸州 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对开展合作制试点的市公证处,由市司法局在制定改制方案时,会同国资部门确认其试 行期内积累资产的集体份额。



主题词:司法 公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 

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5月8日印发

(共印 18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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