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主城区居民用气上下游 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主城区相关城镇供气企业:
《泸州市主城区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泸州市主城区居民用气上下游
价格联动机制
为适应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应对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频繁变动形势,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243号)文件精神,特建立本机制。
一、联动范围
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用气,因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导致单一购气成本变化的销售价格调整,适用本机制。
二、联动原则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的涨跌同向调整,即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三、联动周期
联动周期原则上不低于1年,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四、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配气损耗率按《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原则上不高于4%。
五、启动条件
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1年以上,且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额达到0.05元/立方米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额未达到0.05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不作调整,进入下一计算期累加或冲抵。
六、联动程序
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后,按此机制进行价格联动调整,不再开展定价听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顺价上调。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上调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对实际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提出顺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二)顺价下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联动机制顺价下调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下调情况提出顺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七、其他
(一)补贴政策。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时,应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民生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措施,落实政府补贴政策,确保其不因价格调整降低生活水平。
(二)信息公示。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气源采购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做好价格公示和价格调整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