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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川南渝西毗邻地区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政策

深化泸州与重庆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在泸州市、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江津区互认互提范围上增加重庆市荣昌区、重庆市铜梁区。缴存人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凡房屋地址在重庆市荣昌区、重庆市铜梁区行政区域内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缴存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互认互提包括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施行前发生的还贷行为不予追溯提取。

二、支持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缴存人或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内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患者重大疾病提取,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重大疾病认定标准按《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五个保障计划的通知》(川工办发〔2020〕39号)附件5《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20版)》保障的重大疾病范围执行。认定标准后期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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