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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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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830-3190727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泸州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充分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权益,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应急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应急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20〕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适用于方案部分内容。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授予消防救援衔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招录并管理指挥,在我市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和城市(街道、镇)政府专职消防站工作的人员。市、区县组建的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地方森林防灭火专业队伍中从事战斗员、文员相关工作的编外人员,可参照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相关政策。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部署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通过进一步加强完善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业荣誉、工资福利、住房保障、交通出行、医疗救治、家属随调、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职业保障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体现职业特点、机制健全、职责清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激励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激励全体消防救援人员为泸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三、激励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职业荣誉保障。

1.强化消防救援队伍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对执行灭火救援、抢险救灾、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作出重大贡献的消防救援队伍集体和个人,除按《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奖励外,符合市级、县级表彰的及时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退役军人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对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消防员之家”门牌,由市应急局统一制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3.消防救援队伍个人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以上表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开展送立功喜报上门活动,并开展事迹宣扬工作。(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4.给予立功受奖驻泸消防救援人员奖励。战时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金50000元;战时荣立一等功的,奖励金10000元;战时荣立二等功的,奖励金5000元;战时荣立三等功的,奖励金2000元;战时荣获嘉奖的,奖励金1000元。平时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金20000元;平时荣立一等功的,奖励金5000元;平时荣立二等功的,奖励金2000元;平时荣立三等功的,奖励金600元。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发放烈士褒扬金20000元。在同一事项中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的按照最高荣誉标准奖励,不合并计算。奖励金由同级财政保障,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5.消防救援队伍英模代表及直系家属可受邀参加市、县举办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加强工资福利待遇保障。

6.消防救援人员工资待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套改、调整、兑现,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7.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助、值班(执勤)补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照《四川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资待遇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年度绩效奖励由各地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和单位贡献等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8.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其中低于原来待遇的,采取平稳衔接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9.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生活待遇保障。

10.对符合泸州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政府专职消防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退出(不含辞退、开除)的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在申请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以上人员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1.在职、退休、残疾的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学院学员凭有效证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退休证、残疾证、学员证等)免费参观游览全市公办性质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等景区景点,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2.各有关部门应在机场、车站、医院等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责任单位:涉及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13.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由市消防员招录办公室向市退役军人局提交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参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责保障。(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加强家属就业帮扶。

14.消防救援人员配偶在随调方面保持转制前优待政策,各区县在办理落户时为其提供便利。参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四川省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整交流的,符合条件的配偶由市应急局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协商一致后,形成随调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按规定实施。(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15.对符合条件的退出未安置人员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可享受政府开展的职业培训服务。符合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进一步加强教育优待保障。

16.驻泸消防救援队伍三级指挥长以上干部和三级消防长以上消防员的子女,以及驻国家确定的四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的泸州籍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按意愿安排到属地公办学校入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参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可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业水平情况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时,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激励保障,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作管理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激励保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增强工作统筹协调推进能力,及时收集研究、妥善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坚持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任务,夯实主体责任,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标准和完成时限。要加强政策研究,健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激励保障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对上级新出台的激励保障措施,要结合实际及时贯彻落实,确保激励保障政策不断档、不掉线。要根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特点,不断拓宽激励保障方式和渠道。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地方、单位行业特点,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和宣讲,不断增强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要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媒介和宣传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尊崇消防救援职业、支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对消防救援队伍的其他职业激励保障,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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