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2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复、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应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和“谁起草、谁提出”“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依法依规确定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应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中的一种类型作为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应当充分适当。
(一)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其他政策文件,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并随文报送政策解读材料。
(二)不宜面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相关行业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或者有其他充分依据的,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可向申请人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外,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全文公开,不得含有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对主要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公文,应删除相关内容,完成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制作公文删减版本予以主动公开。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由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公开属性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提出建议。拟认定为“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以及需要删减后公开的,须同步报送理由依据材料。删减后公开的,应附送删减后的公文版本。
第七条 公文起草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代拟稿时,应按要求填写《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以下简称《认定审核表》),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建议,经逐级审核后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拟稿笺》“信息公开选项”栏填注公开属性。未附《认定审核表》,未提出公开属性认定建议,或属性认定明显不当,未对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删减后公开”建议说明理由或未提供依据材料的,予以退文。
第八条 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主体责任,结合公文运转程序,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由起草单位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定密依据及理由等定密建议。标注了密级的公文,不再标注信息公开选项。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发文主办秘书科室负责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属性认定,并填写初审意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照《认定审核表》进行复审。秘书科负责复核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选项内容是否与认定审核意见一致。
第十一条 公文印制时,应按照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首条分割线上一行标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删减后公开的公文应在公开版本的成文日期下一行标注“(本文有删减)”字样。
第十二条 公文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将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提供给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十三条 定期评估审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非主动公开公文,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由起草单位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变更建议,并填写《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属性变更审批表》,经市政府办公室发文主办秘书科室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公开。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将有关表格及相关依据材料随同公文一并存档,登记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将纳入报送市政府公文质量测评范围。因属性认定不准确,导致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不利后果的,市政府办公室在年度绩效考评中对公文起草单位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对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把关不严导致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按照《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参照本办法修订完善本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机制,并对本单位公文标注公开属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2020年5月13日印发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
2.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
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属性变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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