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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持续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规〔202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持续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政策指导意见》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泸州市持续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政策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减灾的决策部署,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规划我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320户。为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持续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为主、统一规划、缓急有序、分步实施”原则,对经排查和专家鉴定为治理难度大、治理费效比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危险)区住户,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按照紧迫优先、应搬优先的原则,各区县根据省级总体规划和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实施避险搬迁,逐步降低地质灾害极高、高危险区(风险区)隐患风险,其他风险危险区力争降低风险等级或销号。对新发生、发现的符合搬迁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住户,应及时纳入避险搬迁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搬迁,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二、安置方式

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分散安置和其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搬迁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

(一)集中安置。结合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乡镇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以当地特色产业、乡村旅游业等为支撑,引导群众向县城、集镇、产业园、已有安置区、中心村集中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由当地政府统筹相关资金和政策,充分利用商品房、棚改存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资源,鼓励进城落户,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

(三)分散安置。主要以自建住房等方式分散安置,鼓励各地通过依法回购、改建已建安置区空置房屋、闲置乡村办公用房等住房资源进行安置。

(四)其他安置。主要以自主选择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鼓励各地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进行安置。

三、激励机制

(一)加大资金支持。搬迁户永久搬离危险区可视为完成搬迁任务,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旧房拆除和原宅基地复耕复垦等工作,政府给予搬迁补助。在中央和省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1.5万元/户进行补助,市级补助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助标准,但不得低于1.2万元/户。对搬迁户采取进城、进园区、进乡镇(街道)租房或购买商品房自主安置的,参照相同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完善基础配套。对进乡镇(街道)中心村、聚居点集中建房安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提供集中安置用地,并完善公用和基础设施配套。对搬迁户分散建房安置的,由乡镇(街道)、村、社调剂解决建房用地,并提供建房选址指导。

(三)落实社会保障。对实行政府“兜底”安置的,由地方政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基本生活、医疗保障。对进城、进园区、进乡镇(街道)自主安置或由亲属赡养的,鼓励其转移为城镇户口,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新型城镇化政策,提供一定年限的养老、医疗、就业等保障。

(四)保障合法权益。搬迁户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继续有效,不得强行要求搬迁群众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鼓励支持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或用于参股专业合作组织,免除与避险搬迁、新居建设有关的行政性收费,减轻搬迁农户负担。

四、资金筹集

每年年初,市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结合年度计划搬迁规模,按照补助标准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统筹,拓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筹集渠道,在省、市级下达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有效统筹乡村振兴、土地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美丽新村等建设资金,完善搬迁安置区域的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和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设施。要将政府“兜底”安置、进城(或园区)安置和集中建房安置搬迁户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原宅基地纳入项目拆旧区,通过复垦腾退出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其指标流转收益优先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是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指导、监督力度,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负总责。

(二)组织实施。市级根据《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编制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专项规划,各区县根据省级总体规划和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搬迁户、安置方案、搬迁点位及资金来源、生产生活资料保障、就业及产业发展等,分轻重缓急组织实施,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完成。区县年度实施搬迁对象,应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公示。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隐患区房屋不得新建、改扩建宣传力度,要引导搬迁户变“要我搬迁”为“我要搬迁”。要加强新建房选址指导,新选址应选择在地质情况安全稳定、地形相对平缓区域,禁止搬迁户在河道、深切沟谷、陡坡陡崖等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新选址建房。

(三)严控负债。对新建房安置的,要严格按照农房审批现有政策控制建房面积,要严控负债,防止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返贫致贫。

(四)规范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地质避险搬迁组织管理,按照《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和市级专项规划,将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群众纳入避险搬迁年度实施方案,并建立台账,根据推进情况实时更新,确保有序推进。避险搬迁补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每年开展专项资金财务核查,强化跟踪审计,确保补助经费支付到位。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文件有效期

本意见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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