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中医熏洗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局,各省属驻泸医疗机构、市属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精神,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局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 号)、《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对中医熏洗等2项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履行了相关定价流程,现将相关项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中医熏洗等2项新开展项目试行价格(见附件)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执行,不得超过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复或加收其他费用。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区县医保局应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前六个月,由市医保局收集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情况及意见建议,根据项目转归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正式价格。
六、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中医熏洗等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docx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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