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共用宗地出让金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共用宗地出让金缴纳管理,规范二级市场共用宗地出让金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让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共用宗地出让金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用宗地出让金缴纳,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按照不动产基本单元已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且分户后的不动产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在泸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范围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划拨转出让等事项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二、出让金计算及实施方式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用宗地出让金缴纳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出让金缴纳标准×年期修正系数,其中房屋建筑面积按不动产权登记的面积确定,出让金缴纳标准依据市政府公布的最新基准地价进行测算确定,年期修正系数按市政府公布的最新基准地价对应的技术报告执行。
(二)房屋坐落在泸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范围内,但又未在中心城区城镇商业用房与住宅房屋出让金标准所列主要街道范围内,按基准地价图上房屋对应位置土地级别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房改房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土地出让金按50%缴纳。
(四)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的不动产办理继承、夫妻分割析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可维持划拨办理转移登记。
(五)已缴纳土地国家收益维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在下次交易或换证时直接变更为出让,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此类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50年;含商业用途的综合楼,住宅用地40年。
(六)同一幢楼首次办理划拨转出让或续期的,以该幢楼第一套房屋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起止日期,确定为该幢楼土地出让的起止日期,每幢楼的土地出让起止日期应保持一致。
(七)原出让年期不足法定最高年限的,该幢楼住户首次申请延期的,在原宗地出让年期基础上补足到法定最高年限,并按相应延期修正系数计算土地出让金。
(八)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商业用房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划拨转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对是否为临街且平街一层有异议的,根据产权人申请可由市、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站)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高于非临街且平街一层标准计算出让金的,按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评估价低于非临街且平街一层标准计算出让金的,按非临街且平街一层标准计算的出让金缴纳。
(九)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不一致的,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范后,按其对应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三、其他事项
(一)共用宗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可正常办理转移、抵押等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二)共用宗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确需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计算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手续。
(三)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表》和缴费人的申报信息征收费款。
(四)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5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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