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房产躲执行 法院释法促还款
近日,泸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为了不还钱,债务人悄悄将房产赠予其母亲。
2024年,巫某向其朋友陈某借款8万余元,并开具借条,后陈某多次催款未果,将巫某诉至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办理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巫某一再强调自身无还款能力。
经执行法官查证,巫某确实除零星存款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陷入僵局。此时,陈某的代理律师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在陈某借款给巫某时,巫某向陈某展示过其名下的一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该套住房的转让记录。经查询,巫某在向陈某借款后,随即将其名下住房赠予其母亲黄某。陈某认为,巫某向其母亲黄某赠予房产的行为导致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陈某向泸县法院起诉巫某和黄某,要求撤销住房赠予的行为。
立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巫某和巫某母亲黄某释法答疑,告知其败诉的法律风险。巫某和黄某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损害债权人权益,巫某母亲黄某向案件办理法官表示,愿替儿子巫某代偿其差欠陈某的借款,并取来现金1万元交付陈某,剩余的欠款7万余元通过转账的方式偿付。本案执行完毕,陈某撤回诉讼。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人无信则不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能逃避执行,否则不仅将面临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甚至还会让自己陷入刑事责任的泥潭。
周伽 魏颖 记者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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