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就执“刑” 被执行人“秒清”欠款
近日,合江县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王某在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高压态势下,终于与自诉人李某联系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当庭履行完毕,李某领取执行款项并申请撤回自诉,案件得以执结。案后,李某向法院献上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王某向李某借款不还,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合江县法院审理,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告知王某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偿还本金,逾期履行应当支付相应利息,但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仍拒不还款,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首次执行,王某在支付李某5000余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第一次终结执行。因王某此后拒绝归还剩余款项,李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找到王某,王某表示自己无钱履行,于是法官依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发现其在法官采取搜查措施前将微信账户中的存款8000元转移给案外人,并查询到王某微信在终结执行期间存在大量流水。
因王某拒不报告财产且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王某被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合江县法院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李某反馈并释法,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李某可以通过刑事自诉程序维护权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迫于刑事责任的压力,在开庭前王某当庭向李某具结了书面道歉书,在求得李某原谅后,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按照和解协议当庭将多方筹措的8万元执行款项支付给李某,至此全案执行完毕。李某也当庭递交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提醒,“欠债还钱”是人类最朴素的道德观,也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应有之义。但在现实中,一些被执行人却想方设法隐藏行踪、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殊不知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极易由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转变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此提醒被执行人,故意规避执行就是犯罪,切莫弄巧成“刑”。
王梅 周佳 记者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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