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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明确休闲垂钓管理规则
举报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万元

来源:泸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6-02-04 10:20:46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有读者咨询泸州休闲垂钓管理相关政策,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负责人谭巧,对我市休闲垂钓管理规则及禁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谭巧介绍,按照此前印发的《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规定,禁钓区、禁钓期内一律禁止垂钓。在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仅可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禁钓区包含水生生物保护区及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为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该时段内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我市明确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国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钓获物管理方面,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单独留取,其余钓获物需立即放回原水体。

举报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得2万元奖励

按照《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可举报的禁捕违法行为包括:在禁捕水域从事非法捕捞;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为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非法捕捞(捉)、伤害、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发布“野生鱼”“江鲜”等广告或提供预定式推销,经营“野生鱼”“江鲜”等相关菜品,以“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等。

获得有奖举报奖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者提供基本信息,能让行业主(监)管部门与之取得联系;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基本的证据;举报线索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执法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或工作协助,在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实施处罚后,将结合案情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执法机关查实,使违法当事人受到普通程序处罚的行政处罚,奖励300元;使违法当事人受到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奖励1000元;使违法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奖励2000元;在查获部、省督办的重特大案件中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特别重奖。

据了解,我市正组织开展违规垂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垂钓区域与时间违规、钓具钓法违规、钓获物违规等行为,后续相关监管工作将转入常态化严格管理阶段。

记者 简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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