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局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申请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企业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3.申请行政区域内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燃气设施清单。
4.申请行政区域内的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燃气供应(服务)站点清单。
5.燃气气源供应合同。
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考核合格证书。
7.企业具有与燃气经营方式、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使用权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安全、经济、技术专业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
8.企业具有与燃气经营方式、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经备案的各类应急预案、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的书面承诺;企业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之条件、能够提供《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材料的书面承诺。
9.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意见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证;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检测报告等。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来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管理科,如有疑问或政策不适用等情况,请拨打 0830-2676394)
温馨提示
如已完成请点击”已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