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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产业园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情况说明

来源: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8-26 17:18:5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服务经济稳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产业园区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盘活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5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政策措施(第一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26号)精神,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产业园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2年7月22日,我局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集中征求了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内5个园区(高新区、自贸区、长开区、白酒产业园、江南科技产业园)10家代表企业及1家商会意见。2022年8月15日,我局通过发函的方式书面征求了市律师协会、市健康产业商会、龙马潭区物流协会等3家协会、商会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7条修改意见,其中全部采纳5条、部分采纳7条、未采纳5条。

 

附件: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代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代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

反馈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泸州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建议对第三部分第三条中投资运营单位自持部分的具体范围和转让条件等进行详细明确。

已采纳

 

第三部分第四条修改为:“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并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转移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面积及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部分采纳

(已沟通解释)

宗地范围内项目分期建设的,若对先期验收建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摊,后续建设工程将无土地可分摊。综合考虑各项目实际,对项目整体竣工并完成验收的,可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对分期建设的,已验收部分土地使用权暂不分摊,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待整体竣工验收后再行分摊。

建议后续能根据园区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操作流程及办理时效等内容。

未采纳

(已沟通解释)

《通知》第六部分第一条明确了分割后的事后监管要求,第二条明确了各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园区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泸州宏景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第二条修改为:“项目内的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和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业主共有,由投资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统一管理,或者与入驻企业共同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共同使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地下车库属投资运营单位(建设单位)所有,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投资运营单位与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内不得单独另行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已采纳

 

第三部分第四条修改为:“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并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转移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面积及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部分采纳

(已沟通解释)

宗地范围内项目分期建设的,若对先期验收建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摊,后续建设工程将无土地可分摊。综合考虑各项目实际,对项目整体竣工并完成验收的,可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对分期建设的,已验收部分土地使用权暂不分摊,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待整体竣工验收后再行分摊。

泸州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建议明确第三部分第三条中产业园区内运营单位自持部分的范围、比例,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与自持部分的关系。

已采纳

 

建议第三部分第四条:允许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部分采纳

(已沟通解释)

宗地范围内项目分期建设的,若对先期验收建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摊,后续建设工程将无土地可分摊。综合考虑各项目实际,对项目整体竣工并完成验收的,可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对分期建设的,已验收部分土地使用权暂不分摊,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待整体竣工验收后再行分摊。

泸州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并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转移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面积及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部分采纳

(已沟通解释)

宗地范围内项目分期建设的,若对先期验收建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摊,后续建设工程将无土地可分摊。综合考虑各项目实际,对项目整体竣工并完成验收的,可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对分期建设的,已验收部分土地使用权暂不分摊,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待整体竣工验收后再行分摊。

四川龙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将第三部分第三条修改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投资运营单位自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等由投资运营单位自持,不得单独分割及分割转让。投资运营单位因企业发展或公司注销等原因,确需转让自持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整体转让,且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一并转让”。

已采纳

 

建议第三部分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并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转移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面积及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部分采纳

(已沟通解释)

宗地范围内项目分期建设的,若对先期验收建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摊,后续建设工程将无土地可分摊。综合考虑各项目实际,对项目整体竣工并完成验收的,可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对分期建设的,已验收部分土地使用权暂不分摊,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待整体竣工验收后再行分摊。

泸州兴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建议对第三部分第三条“工业(仓储)标准仓房产权需分割转让的,分割转让面积原则不得超过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的80%。投资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且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同时转让”修改为“投资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确需全部或部分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批准,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同时转让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决”。

未采纳

(已沟通解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41号)第四条规定:“……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因此,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只能同时整体转让,不能协商解决部分转让。办理流程参照《通知》第四部分第二条执行。

鉴于分割转让后共用宗地不便于核算缴纳入住企业土地使用税,且多数银行对共用宗地融资抵押放款持谨慎态度。建议第三部分第四条修改为允许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部分采纳

(已沟通解释)

宗地范围内项目分期建设的,若对先期验收建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摊,后续建设工程将无土地可分摊。综合考虑各项目实际,对项目整体竣工并完成验收的,可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对分期建设的,已验收部分土地使用权暂不分摊,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待整体竣工验收后再行分摊。

泸州麦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对第三部分第三条自持部分予以进一步明确。

已采纳

 

分割和分割转让方案涉及审查职能部门众多,建议政府牵头组织专门办公室办理,不让企业多头跑路。

未采纳

(已沟通解释)

《通知》第四部分已明确办理流程,园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合审查工作制度,项目投资运营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园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经合、经信、住建、环保、应急等职能部门联合审查,无需企业多头跑路。

建议今后审批时能制定具体操作规范及统一模板,便于企业遵照执行。

未采纳

(已沟通解释)

《通知》第六部分第一条、第二条已有规定。

泸州思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

无修改意见

 

 

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无修改意见

 

 

泸州金金商贸有限公司

无修改意见

 

 

泸州市龙马潭区物流协会

无修改意见

 

 

泸州市健康产业商会

无修改意见

 

 

泸州市建筑材料商会

第三部分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并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转移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面积及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部分采纳

(已沟通解释)

宗地范围内项目分期建设的,若对先期验收建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摊,后续建设工程将无土地可分摊。综合考虑各项目实际,对项目整体竣工并完成验收的,可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对分期建设的,已验收部分土地使用权暂不分摊,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记载“共用宗地”,待整体竣工验收后再行分摊。

建议文件制定出台后,各地能制定出台详细的配套政策,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以及分割(分割转让)的具体审批、办理流程、入驻企业管理,便于企业按规定执行。

未采纳

(已沟通解释)

《通知》第六部分第一条、第二条已有规定。

泸州市律师协会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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