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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6-22 10:20:5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局代拟了《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自5月13日-6月13日先后通过泸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意见14条,共采纳4条,未采纳6条,部分采纳4条。

附件:征求公众意见汇总表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2日  

征求公众意见汇总表
反馈人员修改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
罗轩  建议第三章物业服务增加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需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在街道(社区)或住建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由小区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总分为100分),评价结果不合格(低于85分)的,小区业主可申请更换物业服务。评价结果不合格标准可根据《泸州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2013)》进行调整。不采纳不适合具体打分
业主1.建议将“第二条 全面推行智慧物业系统运用……”改为“第二条 积极推行智慧物业系统运用……。不采纳为了便于物业智慧化管理,应当全面推行智慧物业系统运用。
2.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运用智慧物业系统召开业主大会的,表决应当采用实名制和人脸识别,表决结果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建议意见:人脸识别于法无据,侵犯业主权利且省住建厅的多次问政答复均只要求实名制,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业主大会的召开在实践中老年人等群体较多,不利于通过法定的渠道进行依法治理。
采纳
 3. 第十二条 二十名以上的业主联名依法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居(村)委会提出罢免申请,并说明罢免理由。居(村)委会收到申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
     建议意见:《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不仅引用错误,群众自治的居民委员会干涉群众自治的业主大会,错位管理。
采纳直接删除了此条
4.第十三条 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为临时机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到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并可刻制印章和开设共有资金账户。
建议意见: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谁担任,应予以明确。为跟条例和北京、浙江等相一直,主任应由街道的担任,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
采纳
5.其他建议:应当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这才是小区依法治理的关键。应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可持续、不间断的互联网平台面向全体业主公开。不采纳《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赵云峰1. 关于“第三条  建立健全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建议不列入建立党组织。党组织的体系建设,一般应由党委、党的组织部门方面提出及实施,一旦实施,就要明确领导机构、被领导机构、组织建设、组织活动等等内容,按党组织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如果党员数量足够,是否要需要成立党委、推选各种党内领导职务等等。部分采纳健全小区党组织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对健全的主体作了修改。
2.关于“第六条”筹备组自行解散前,向属地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书面说明。建议:只向一个机构说明,简化、理顺管理关系,调整为“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书面说明,”或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汇总上报属地住建部门。不采纳属地住建部门、街道(乡镇)均需要了解筹备组解散的具体情况。
3.关于“第七条”,建议删除“人脸识别”投票。身份证、手机号实名制,已能准确确定人员身份。采纳
4.关于“第八条”提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不再参与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竞选。建议:给一定比例,如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中20%或不超过50%成员为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因为,现实中,能参与小区管理、业委会筹备的,多是比较热心的,有些小区经常是开业主大会人数都不多。部分采纳采用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描述,被推荐为业委会候选人,自动停止筹备组成员的资格。
5.关于“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如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总体有接收备案职能,可简化为“物业服务合同交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后的物业服务合同抄送属地住建部门”。不采纳《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6.第二十条,“弥补物业费不足”,建议修改为“合理利用或支出经营管理收入”。部分采纳修改为“收益按约定管理使用”。
7.第二十八条(六)“依法查处辐射和有关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指代重复,建议修改为“依法查处辐射等有关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部分采纳生态环境局提出了更专业的意见。
8.第三十二条,“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果查实,是否涉及商业犯罪,则按商业违法处理。合同已签订,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是比较容易办理的程序。不采纳未提出具体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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