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部署要求,泸州市正在开展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修订工作。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将《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在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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